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V-111-訴-1028-202503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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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林桎宏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蔡水壬 蔡正榮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被 告 蔡國和 蔡素玉 蔡祈發 訴訟代理人 蔡楊春梅 蔡佩青 被 告 蔡煜欽 蔡禮仰 訴訟代理人 蔡朝鵬 被 告 蔡松錚 蔡宗寶 蔡禹臣即蔡仁和之繼承人 蔡○儒即蔡仁和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及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貞瑞即蔡仁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 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