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TDV-111-訴-1101-20250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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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簡吟曲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被 告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真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有部分事實待 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1時 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