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1-訴-1163-2025020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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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朱美味、江進財、江進來、郭金柳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