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TDV-111-訴-152-202412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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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被 告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 訴訟代理人 楊春海 被 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6號損害 賠償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確認股東會不成立事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均業已終結確定,有上開事件之判決、卷宗 及兩造之陳報狀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