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TDV-111-訴-30-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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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明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嘉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 服而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上訴 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51,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8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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