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TDV-111-訴-655-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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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金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杜免等因111年度訴字第655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82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面積(㎡) 111年公告現值 (元/㎡) 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05.92 10,500 1/24 833,84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6 10,500 1/24 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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