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TDV-111-重訴-167-20241122-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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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吳振吉 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謝芯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 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 ,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損害賠償範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113年12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