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TDV-111-重訴-167-20250328-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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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吳振吉 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謝芯宸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4年3月28 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4月18日下午5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