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TDV-111-重訴-64-202411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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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高雄市茄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江漢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邱銘亮 邱宗仁 邱榮章 邱侯美津 邱偉哲 邱偉勝 邱偉峰 上7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林志盈 李芳玲即林冠志之繼承人 林品稼即林冠志之繼承人 林岳慈即林冠志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下午 四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