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1-重訴-64-2025020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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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茄萣區農會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 ,400,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