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V-111-重訴-72-2024122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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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戴春緞(戴旺生之承受訴訟人) 戴春龍(戴旺生之承受訴訟人) 戴美枝(戴旺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被 告 戴春榮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1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萬元 ,及自民國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47萬元,及自民 國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兩造 公同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