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V-111-金-4-20241206-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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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俊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律全間111年度金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