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V-112-勞訴-73-20241007-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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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健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以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瀞葵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8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5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