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TDV-112-司執消債更-95-20250304-3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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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 聲請人即債 王夢君 住○○市○○區○○路0號 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理人 馬涵蕙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電話:00-000-0000分機2153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電話:00-00000000轉88703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電話:00-0000-0000分機28308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姿芳 住○○市○○區○○路○段000號 電話:00-0000000分機153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仁勇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電話:00-00000000分機6134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住○○市○○區路○○路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黎逸青 住同上 電話:00-00000000轉74213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施欣妤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電話:00-0000-0000轉1776 相對人即債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彥甫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 電話:00-0000-0000分機5011 相對人即債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奇融 住○○市○○區○○○街00○0號1樓 電話:00-0000000分機61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製作日期中關於「4月」記載,應更正為「2月」。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