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V-112-司執消債清-129-20241129-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 聲請人即債 梁嘉玲 住○○市○○區○○路0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張素芳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泰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546元、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62,115元、存款169元與汽車1輛(車號00-0000號);另查,本院認車號00-0000號出廠已33年,且牌照狀況為逾檢註銷,顯無處分實益,不予變價;再查,聲請人前曾向本院112年度消債調字第42號陳報,名下另有車號0000-00、1700-V8號汽車,但車號0000-00車籍檔顯示舊車出口查證,監理機關無法辦理清算登記,本院認該車恐已報廢滅失無法處分,而車號0000-00號汽車,於裁定開始清算前即民國112年3月間已過戶第三人,聲請人陳報該車出售所得為20,000元;復查,聲請人願分期提出前開保險解約金、存款及車號0000-00號汽車出售所得予債權人,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監理站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83,830元,經聲請人提出 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 1,546元 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2 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 62,115元 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3 存款 169元 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4 汽車(車號0000-00號)出售所得 20,000元 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5 汽車(車號00-0000號) 不明 出廠33年,且牌照狀況為逾檢註銷,本院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6 汽車(車號0000-00) 不明 車籍檔顯示舊車出口查證,無法辦理清算登記,本院認該車恐已報廢滅失,無法處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