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TDV-112-司執消債清-92-20241009-2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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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 聲請人即債 劉又瑄即劉秋桃 務人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4,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選任為本件 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變賣,然聲請人於收受管理人第一次拍賣通知後,陳報親友願以一拍底價即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買受,以取代公開拍賣方式為變價,另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後,因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已由本院通知聲請人親友繳款完成,以上有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3年7月1日橋院甯112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9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買受人繳款收據在卷可證,是本件財產已變賣完成,管理人任務已終了,本院爰斟酌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112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92號 財產所有人:劉又瑄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地類別 使用 分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變價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鳥松區 大脚腿 一 76 324 20分之2 85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變價金額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0 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第二層 2層: 54.90 合計: 54.9 全部 200,000元 備考 含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