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V-112-司執消債清-92-20250113-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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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 聲請人即債 劉又瑄即劉秋桃 務人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額受償)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額受償)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名下原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51,490元、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保險解約金14,231元及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然其父親於裁定開始清算前夕即112年9月19日去世,並留有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下稱系爭房地)與車號000-0000號汽車,因繼承人僅有聲請人1人,繼承財產亦屬清算財團,且由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自行辦妥繼承登記。另查,前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如附表所示,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機車行照影本、被繼承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影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鑑估報告影本、系爭不動產公務用謄本、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112年11月9日及113年7月1日函、本件113年2月23日選任管理人裁定、歷次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系爭房地拍賣公告等附卷可憑,故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115,721元,由本院作 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其中繼承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額受償),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一、繼承財產(繼承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額受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同段15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下稱系爭房地) 105萬元 系爭房地價值扣除不動產抵押債權人即繼承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繼承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後,仍有餘額,是本院認有變賣之必要,然為節省鑑價費用,以抵押權人預估金額105萬元定為變賣底價,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變賣,惟聲請人於收受系爭房地第一次拍賣通知後,陳報親友願以一拍底價買受,以取代公開拍賣方式為變價,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後,因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故改由以親友買受方式處分。 2.汽車(車牌000-0000號) 不明 由動產抵押債權人即繼承債權人兼保證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依別除權行使權利後取償。 二、聲請人固有財產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 51,490元 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2、元大人壽保險解約金 14,231元 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3、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 不明 為聲請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