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V-112-建-15-20241206-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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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博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95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30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