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V-112-建-20-20250305-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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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楊素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惠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昇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12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5,100,000元之本息,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 人4,725,932元之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並為附條件准 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並 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為4,725,93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5,261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