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TDV-112-訴-1001-2024101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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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法扶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原告主張欄位「雙方於民國11 2年8月26日調解離婚」之記載應更正為「雙方於民國110年8月26 日調解離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