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TDV-112-訴-234-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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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林庭訓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司明霞 司明芳即司宜芳 被 告 家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苓雅中 山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鄭富益 被 告 洪玉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治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陳明無資力送鑑定,致系爭房屋之價值為何不明 ,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陳明與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2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條件相近或相同(屋齡、面積..等相同或相近)之鄰近房屋,於110年10月間(或110年度)之實價登錄價格平均價格為若干?並提出系爭房屋鄰近房屋之110年10月間(或110年度)之實價登錄價格資料至少3筆(同一大樓其他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最佳,如110年度資料不足,其他年度亦可;其次為遴近大樓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為證。(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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