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12-訴-42-202501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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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黃梅香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林挺生(即許叔武、許仲復之繼承人許伯緒與許伯 緒之繼承人林岸之繼承人林惠禎之繼承人) 林桂朱(即許叔武、許仲復之繼承人許伯緒與許伯 緒之繼承人林岸之繼承人林惠禎之繼承人) 鄭崇文律師即林建騰之遺產管理人(即許叔武、許 仲復之繼承人許伯緒與許伯緒之繼承人林岸之繼承 人林惠禎之繼承人) 許芳瑞律師即許指之遺產管理人 柯文燕 蘇再生 謝鳳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朱冠宣律師 被 告 柯竣議 柯俊宇 王炳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 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 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 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 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