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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V-112-訴-436-202410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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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黃金章 訴訟代理人 邱柏誠律師 被 告 朱黎淑妹 黎煥寧即黎維棪之繼承人 黎煥烳即黎維棪之繼承人 黎華巒即黎維棪之繼承人 姜黎豊妹即黎維棪之繼承人 黎順妹即黎維棪之繼承人 黎馬美絨即黎維嶽之繼承人 黎煥梓即黎維嶽之繼承人 黎政佑兼黎維嶽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雪蘭兼黎維嶽之繼承人 被 告 黎綉娥即黎維嶽之繼承人 黎嫦娥即黎維嶽之繼承人 黎秀雲 張綉月 張文坤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 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提 之分割方案,與民法第829條規定不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