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V-112-訴-475-202410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廖清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佩恩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7,2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