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TDV-112-訴-488-20241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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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啓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通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明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林晋廷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廖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僅聲明上訴,並未具體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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