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TDV-112-訴-491-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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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蘇俊升 蘇俊源 蘇正明 蘇正林 蘇皇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黃淑敏 黃鄭金珠 黃天龍 聖南宮國寶廟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國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113年11月12日具狀變 更訴之聲明(卷二第321頁),變更後之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 聖南宮國寶廟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岡山地政事務所113年5月24日複丈成果圖 所示暫編地號324-2⑵、325-2⑵之廟宇及324-2⑶、324-2⑷之香爐拆 除,將占用土地交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62,9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占用面積(501.97㎡+341.32㎡ +29.87㎡+1.96㎡)×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3,062,92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為被告黃淑敏、黃國義、黃鄭金珠 、黃天龍應將座落系爭土地上如岡山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9日複 丈成果圖所示暫編地號324-2⑴、325-2⑴之建物拆除,將占用土地 交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0,950元【計算式:系爭 土地占用面積(388.4㎡+163.3㎡)×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 ㎡=1,930,9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4,993,870元(計算式:3,062,920元+1,930,950元=4,993,8 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48,817元,應再補繳1,683元(計算式:50,500元-48,817元=1,6 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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