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V-112-訴-491-202501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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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蘇俊升 蘇俊源 蘇正明 蘇正林 蘇皇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黃國義 黃淑敏 黃鄭金珠 黃天龍 被 告 聖南宮國寶廟 兼法定代理 黃國義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之後,具狀(民國113年12 月24日答辯續一狀)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5日內就被告之上開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