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V-112-訴-491-20250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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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蘇俊升 蘇俊源 蘇正明 蘇正林 蘇皇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黃國義 黃淑敏 黃鄭金珠 黃天龍 被 告 聖南宮國寶廟 兼法定代理 黃國義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之後,具狀(民國113年12 月24日答辯續一狀)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5日內就被告之上開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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