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TDV-112-訴-540-202503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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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郭鴻翔 被 告 徐承浤 訴訟代理人 游千賢律師 被 告 林建功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建功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原告主張其委託被告徐承浤 維修車輛之何等項目未修繕及費用之計算等節,仍有再予調查釐 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5 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