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TDV-112-訴-914-2025012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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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芷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42,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