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2-訴-956-20250213-7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姿婷 王禎筠 王文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 判費。依其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協同就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按原判決附圖 及附表二為分割登記之部分聲明不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88,544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因分割合計取得面積3 81.76㎡×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94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按對 造人數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