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TDV-112-訴-988-202410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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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03,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