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TDV-112-醫-14-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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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和男 董正田 董思吟 董鐘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70,80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1,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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