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V-112-重勞訴-9-20250321-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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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趙氏江 武氏寧 楊氏線 黎氏英 阮氏貞 武氏娥 汝氏串 鄧氏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鈺歆律師 被 告 澄清湖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素貞 訴訟代理人 陳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428,906元,給付原告丁○○新臺 幣419,433元,給付原告戊○○新臺幣434,259元,給付原告辛○○新臺幣399,770元,給付原告乙○○新臺幣474,568元,給付原告庚○○新臺幣176,222元,給付原告丙○○新臺幣261,927元,給付原告甲○○新臺幣76,093元,及均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8,906 元為原告己○○,以新臺幣419,433元為原告丁○○,以新臺幣434,259元為原告戊○○,以新臺幣399,770元為原告辛○○,以新臺幣474,568元為原告乙○○,以新臺幣176,222元為原告庚○○,以新臺幣261,927元為原告丙○○,以新臺幣76,093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起迄時間如附表一所示。被告 表定工作時間雖為早班上午8時至晚上8時,中午休息2小時;晚班晚上8時至上午8時,晚上12時至1時30分及凌晨4時至4時30分為休息時間,惟實際上被告要求原告早班於上午7時15分,晚班於晚上7時30分即須開始工作,休息時間則要求在受照顧者房間,並隨時照顧受照顧者,是原告每日工作時間為12.5小時,加班時間為4小時30分,惟被告僅給付2小時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加班費。又原告以被告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及第17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遣費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要求原告休息時間仍須工作,亦未要求 原告須提早工作,原告請求加班費,於法無據。又原告己○○、戊○○、甲○○、丙○○、乙○○因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項及第6項,而遭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原告辛○○、丁○○、庚○○則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 ㈠原告受僱於被告,起迄時間如附表一所示。被告表定工作時 間為早班上午8時至晚上8時,中午休息2小時;晚班晚上8時至上午8時,晚上12時至1時30分及凌晨4時至4時30分為休息時間。 ㈡被告已給付原告2小時之加班費,如認原告有加班超過2小時 之事實,被告就附表二所示加班日數及時薪不爭執。 ㈢如認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被告就附表一所示資遣費 不爭執。 四、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 列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法上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業務或提供勞務之時間。如勞工分段提供勞務,就各段提供勞務間之未實際提供勞務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給付工資,應視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以勞雇之利益衡平為依歸,斟酌各該勞動契約之種類、內容及性質,盱衡經濟社會狀況、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兼顧避免勞雇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並考量該約定工資是否合乎一般社會之通念並具合理性,且有無悖於民法第148條所揭「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經查: ㈠證人吳氏明月到場證稱:伊於100年夏天至103年間及106年至 111年間在被告處工作,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晚上8時,但被告要求提早半小時幫老人家換尿布,伊有詢問老闆為何要提早,老闆說是互相幫忙,休息時間雖然是12時至下午2時,但都要在照護病房裡吃飯,如果老人有事情交代,伊及其他照護員還是要做,不能全部休息,有些老人1時至1時30分要去復健,照護員也是要在旁看護,不能完全休息;原告己○○為其他共同原告之證人,結證稱:伊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晚上8時,早上8時前要幫老人換尿布半小時,因老闆及督導開會時稱晚班做不完,要伊及其他照護員幫忙,提早去幫忙沒有打卡,要伊及其他照護員8時上班時間才去打卡,中午12時是吃飯時間,但有時病患洗腎回來,或是要去復健,照護員要推病患過去,下午1時30分就要開始再上班,照護員要幫阿公阿嬤翻身拍背換尿布,或是幫病患移動到輪椅上,晚班都是晚上7時30分或是7時45分就要來交接班,翌日上午會幫忙換尿布、洗澡或換床單到8時30分;原告戊○○為其他共同原告之證人,結證稱:伊為晚班,工作時間為晚上7時45分至翌日8時20或30分,其他原告均為早班,早上6時或6時30分左右就會有早班人員來幫忙,晚班有2人,1人休息時間為凌晨1時至2時,另一人休息時間為凌晨3時至4時,但休息時間都在房間裡,如果老人有需要還是要幫忙,有些老人晚上睡不著,有些老人痰很多,伊與其他照護員需要幫忙,抽痰時是伊與其他照護員自己抽,伊一進公司班長等人就叫伊要學,被告公司是請資深員工教新人抽痰各等語(本院卷㈢第101-110頁),足見原告之早班工作期間為上午7時30分至下午8時,晚班工作時間為晚上7時45分至翌日上午8時30分,且所謂表定休息時間均須待命以備受照護者呼叫,依上開說明,應屬工作時間,則原告主張其等每日工作時數為12.5小時,每日加班時數為4.5小時,堪認為實在。 ㈡原告輪班期間每日加班4.5小時,有如上述,且被告就原告主 張之日數、時薪均不爭執,則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加班費,於法即屬有據。 五、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 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4項及第17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亦設有明文。經查,原告雖主張係由原告終止勞動契約,惟並未提出任何其等曾對被告為終止意思表示之證據,則原告主張係由其等主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等語,即屬尚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於法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加班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28日,見本院卷㈠第10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兩造以比例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受僱起迄 時 間 平均工資 基數 資遣費 1 己○○ 102.12.25-111.11.30 30,702元 8.9 273,248元 2 丁○○ 102.8.19- 111.10.5 31,172元 9.6 299,251元 3 戊○○ 102.7.31- 111.11.30 30,890元 9.33 288,204元 4 辛○○ 103.6.18- 111.8.18 29,668元 8.16 242,254元 5 乙○○ 105.4.8- 112.4.18 31,769元 7 222,383元 6 庚○○ 103.2.24- 109.7.2 27,147元 6.34 172,112元 7 丙○○ 109.11.13-112.4.18 30,905元 2.42 74,790元 8 甲○○ 111.1.27- 111.11.30 29,245元 0.83 24,273元 附表二:(加班費計算方式:加班日數×時薪×加班時數×1.67) 編號 姓名 年度 加班日數 時薪 加 班 費 1 己○○ 107 102 92 428,906元 108 229 96 109 237 99 110 248 100 111 220 105 2 丁○○ 107 103 92 419,433元 108 226 96 109 250 99 110 248 100 111 188 105 3 戊○○ 107 101 92 434,259元 108 231 96 109 250 99 110 248 100 111 219 105 4 辛○○ 107 94 92 399,770元 108 249 96 109 250 99 110 248 100 111 130 105 5 乙○○ 107 101 92 474,568元 108 228 96 109 249 99 110 260 100 111 249 105 112 69 110 6 庚○○ 107 101 92 176,222元 108 248 96 109 92 99 7 丙○○ 109 24 99 261,927元 110 263 100 111 250 105 112 71 110 8 甲○○ 111 182 105 76,0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