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TDV-112-重訴-1-20241011-7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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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錦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珊緹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6,139,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3,04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