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12-重訴-114-2025010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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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嘉慶 李宗憲 蔡佳璋 邱昱慈 陳磊 被 告 石桂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 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 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 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 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