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2-重訴-130-202503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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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凱昇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偉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 告 林柏彰 林錦宏(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林秀琴(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林秀真(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孫慈璘(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孫子晴(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被 告 鈺發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清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被 告 謝國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黃宣喻律師 簡大鈞律師 王宏鑫律師 被 告 蔡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4時整於本 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