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TDV-112-重訴-144-2024110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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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偉迪(原名:王韋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804,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7,47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