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2-重訴-159-202411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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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秀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2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0,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