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TDV-112-重訴-38-202503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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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楊蔡美雲 楊麗甄 楊靜敏 楊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被 告 楊昆城 王育靖 追加被告 楊婉汝 楊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 許淑琴律師 複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 主張被告楊昆城未履行兩造間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其法律效果 及原告是否有併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等爭議,尚有事證待釐 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 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