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TDV-112-重訴-65-202411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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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黃星耀 被 告 黃國雄(即黃四郎之承受訴訟人) 劉黃秀鳳(即黃四郎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寬(即黃四郎之承受訴訟人) 黃星強(即黃四郎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玲(即黃四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南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鳳山地政事務所之函文稱本件之系爭土地不得分割部 分尚有疑義,有再為函查查明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另本件依系爭土地之最新公務謄本(如附件)所載,共有人 即被告中之黃星強(即黃四郎之承受訴訟人)曾於112年6月16日為訴外人蔡森宇設定新台幣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告或被告是否應提出聲請訴訟告知狀(應附繕本1份),聲請對蔡森宇為訴訟告知,以利抵押權只及於黃星強(即黃四郎之承受訴訟人)分得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