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TDV-112-重訴-92-202502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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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宋芬芳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張容瑄律師 被 告 顏志峰 白蕙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2 月7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2月8日下午5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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