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V-112-重訴-92-20250305-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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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芬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志峰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 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