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V-112-重訴-93-2024101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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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台灣泰華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紹坤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葉立琦律師 劉芷安律師 被 告 劉宗德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仍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