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TDV-112-重訴-93-2024123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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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台灣泰華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紹坤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葉立琦律師 劉芷安律師 被 告 劉宗德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月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