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V-113-全聲-10-20241028-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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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第○期○○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