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V-113-全聲-10-20241028-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第○期○○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