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TDV-113-全聲-9-20241016-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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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卿 聲 請 人 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仁 相 對 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 ,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43號裁定准 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0條第3項、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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