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TDV-113-全-89-20241111-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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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000 相 對 人 0000000000 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000代表相對人0000000000(下稱000 0)向聲請人借款總計新臺幣(下同)000萬元迄不給付,聲請人已訴請相對人給付前開款項,而相對人0000退租原辦公室,僅剩台北營業地址,且相對人0000之總經理及董事長均已入獄,並對聲請人以LINE催促退還合夥人本金或給付分紅款項均置之不理,聲請人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0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強制執行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2項及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必因釋明而有不足,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至所稱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0000尚積欠000萬元之債務未給付予聲請人 ,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0000簽立之認購協議書、微商連鎖專賣店合約書、批發商合約書及聲請人所持有相對人0000之股權證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就相對人0000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至對相對人000請求部分,據聲請人所稱相對人000僅為相對人0000之董事長,何以亦需負清償債務之義務,聲請人則未說明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事證釋明,堪認聲請人就相對人000假扣押之請求未盡釋明之義務。 ㈡聲請人又主張相對人0000退租原辦公室,僅剩台北營業地址 ,且相對人0000之總經理及董事長已入獄,並對聲請人以「LINE」催促退還合夥人本金或給付分紅款項均置之不理,而有假扣押之原因等語,並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0月00日橋檢春宇(0)00000000字第0000000000號函、相對人000之戶籍謄本、相對人0000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由縱認屬實,均與相對人是否陷於無資力、逃匿或隱匿財產並無直接關聯,又僅聲請人一面之詞,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釋明,難認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存在。是聲請人除前開資料外,並未就假扣押之原因提出其他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則聲請人所陳均不足以認定已就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釋明,難認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盡釋明之責。 ㈢從而,聲請人對相對人000假扣押之請求及對相對人有假扣押 之原因不能釋明,其釋明之欠缺,亦不得由提供擔保之方式補足,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