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勞執-66-20241212-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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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蔡翊珏 相 對 人 蒲霖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學禮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9月9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三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9,595元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13年9月9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三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9,595元,分為5期給付,第1期為113年9月20日20,000元、第2期為113年10月16日30,000元、第3期為113年11月15日30,000元、第4期為113年12月16日30,000元、第5期為114年1月16日29,595元,匯至聲請人指定帳戶,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只給付前2期共50,000元,尚未給付89,595元,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139,595元,分為5期給付,匯至聲請人指定帳戶,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只給付50,000元,尚餘89,595元未給付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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