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V-113-勞小-40-20250224-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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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張晉翰 被 告 體育人文創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中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 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 原告請求之業績獎金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 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並應依本院通知書所示事項,遵期補 正到院(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