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CTDV-113-勞簡上-3-20241015-1
字號
勞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 法定代理人 施清添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被上訴人 張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學術研究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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